当公众遭遇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情形时,有权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投诉。主要受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。投诉人可通过人民银行官方网站、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、政务服务网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相关信息。投诉内容应包括时间、地点、涉事主体名称及具体拒收情形,无需复杂举证,只需陈述基本事实即可启动核查程序。
除人民银行外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受理相关投诉,尤其在涉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侵害的情形下。两个部门在执法中通常协同配合,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。根据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,对拒收人民币的行为,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给予警告,并视情节处以罚款;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将依法从重处理。
目前,投诉机制已实现流程标准化与响应高效化。监管部门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,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。对于屡查屡犯的单位,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公示。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利,也强化了法律执行的威慑力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十六条,人民币是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支付工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。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,并赋予其强制流通效力。
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《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》进一步细化要求:除法定特殊情形外,采取人工收款、面对面服务或线上预约线下交付的经营主体,必须支持现金支付,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。这意味着超市、餐饮、景区等高频消费场景,不得以“只支持扫码支付”为由拒绝接收纸币和硬币。
对于拒收现金的处罚,法律明确区分单位与个人责任。根据《规定》第二十四条,单位拒收现金情节严重的,由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个人拒收现金情节严重的,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,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。例如,商家以“无零钱”为由拒收现金,或要求消费者必须使用移动支付,均构成违法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法律同时对特殊场景作出柔性规范。针对无人值守、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,以及“一卡通”结算的园区、景区、学校等场所,经营主体需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、现金转换方式及服务电话,并确保在移动支付故障、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下提供现金支付渠道。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的,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。这些条款既保障了现金流通的强制性,也兼顾了经营主体的实际运营需求。